微信办公构成加班须支付加班工资 法院:超出简单沟通范畴
近日,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。该案涉及某酒店一名高管被要求每周五、周六深夜在微信工作群中打卡汇报工作成果,法院最终认定为加班,并判决酒店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2.4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刘某与某酒店南京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,约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,工作地点为江苏省,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,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。合同中还明确规定了加班需要经过审批,未经过审批的加班视为自愿业余时间在公司停留,不视为加班。
然而,刘某在入职后被安排在某酒店南京店担任商旅总经理职务,随后又被调至扬州店担任精选店长职务。在工作过程中,公司多次要求刘某加班,但未结算加班工资。2022年5月23日,刘某被迫提出离职,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加班工资3万余元。
庭审中,刘某提交的微信群打卡记录显示,公司领导要求员工在周五、周六23:30在公司微信群上传标注有打卡地点的自拍照和当日的酒店经营报表,汇报当日的工作成果。刘某认为,这一行为构成事实上的加班。然而,公司辩称员工在系统上提交加班申请,经审批后才能认定为加班。对于收益班,公司并未明文规定打卡制度,且根据酒店的客流量进行工作时间及调休,不存在额外的加班时间。公司还认为刘某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有自由安排时间的权限,并不能根据打卡的表现来确定工作时间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对于非工作时间仍未“离线”的员工是否属于加班,应虚化“工作场所”概念,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了实质工作内容认定加班情况。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及刘某的工作职责可知,刘某在周五下班后及休息日等利用社交软件工作,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,且刘某提交的排班表能够证明酒店安排他在周五、周六完成一定工作的事实,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,有别于临时性、偶发性的一般沟通,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,应当认定为加班,酒店应支付刘某加班工资。
综合考虑刘某加班的频率、时长、内容及其薪资标准,法院酌定酒店支付刘某加班费2.4万元。判决后原、被告均未上诉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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