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抖音起诉聚合式刷量软件抖竹不正当竞争 获赔100万元

站长网2023-05-12 20:31:353

据杭州互联网法院消息,日前,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引流刷量软件干扰短视频算法推荐、妨碍短视频平台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案,法院经审理认为虚构数据不仅影响算法的正常运行,亦会导致运用算法机制形成的内容生产、管理运营、商业推广等平台生态正常运行秩序混乱,判决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,发布声明消除影响,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。

三被告推广、宣传的抖竹软件是一款聚合式智能刷量软件。用户在手机上登录抖竹和抖音账号后,设置任务、下达指令,移动端就能够自动打开抖音并自动实施一系列指定动作,包括模拟人工操作养号、批量点赞和评论、随机转发、批量关注加好友、自动私信粉丝和关注的人等,最终达到将指定视频刷上热门、截流同行粉丝、为指定账号引流的效果。

微播公司与浙江头条公司(以下简称二原告)为抖音APP的共同经营者,认为三被告开发、运营的抖竹软件模拟真人行为规律,进行规模化、自动化批量操作,制造虚假流量,骗取平台流量,妨碍了抖音的正常运行和短视频分享生态。三被告通过提供刷量技术来谋取不正当利益,获取竞争优势,有违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二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、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50万元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二原告投入成本迭代优化算法并运用于抖音平台,形成算法推荐机制下的短视频的分享、互动、推送的经营体系和平台生态系统,这种商业模式带来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受到法律保护。抖竹软件通过模拟人工操作,执行批量的点赞、关注、评论等虚构数据、引流刷量的行为,干扰抖音算法推荐机制的有效运行,妨碍、破坏了抖音短视频的管理、运营、商业推广的正常运行,扰乱短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,降低用户体验。三被告依附于拥有巨大流量的平台市场优势故意开发运营抖竹软件,对他人产品进行恶意干扰,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(四)项之规定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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