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男子网售儿童表侵权“小天才” 被判赔偿3万元
站长网2023-04-27 15:39:491阅
日前,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“小天才”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,被告戴某黎构成商标侵权,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。
2022年,小天才公司经调查发现,戴某黎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网店深圳市捷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捷客公司)销售儿童智能手表,在网页多处使用“学优乐小天才”字样。小天才公司认为该行为侵害了其第14599115号“”、第19429417A号“”商标专用权,遂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戴某黎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,以及维权开支11588元。
戴某黎辩称,其仅在网页上使用了“学优乐小天才”商标,并未在商品及包装上使用“”商标;“小天才”词语并非小天才公司独创;“小天才”电话手表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售价、做工及功能不同,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;其并非生产者,只是中间商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湖南高院审理后认为,在“小天才”品牌在儿童电话手表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,案外人深圳霍比特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霍比特公司)在后注册第26633022号“学优乐小天才”商标,且在尚未获准注册时,便授权捷客公司使用,具有明显傍名牌、搭便车的恶意。
该行为主观上漠视他人依法取得的合法权利,攀附他人商誉明显,客观上不正当攫取在先权利人通过长期宣传使用所积累的商誉,构成商标侵权。捷客公司股东戴某黎未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捷客公司财产,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因捷客公司在本案诉讼前已经注销,故戴某黎应当就捷客公司注销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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